1. | 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日數未超過183天,按所得之20%扣繳。 |
2. | 同一課稅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內在華居留日數已超過183天,按居住者(即比照國人)扣 |
繳率(6﹪)扣繳。 | |
3. | 上年度未住滿183天者,本年度應重新起算: |
● |
如本年度仍未滿183天者,則應扣繳所得之20%。 |
● |
如本年度已住滿183天以上者始可適用“居住者”之扣繳率扣繳。 |
4. | 外傭離境時必須先至工作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完稅後始得離境。 |
5. | 辦理完稅手續應繳驗外傭之: |
● |
護照正本 |
● |
居留證正本 |
● |
勞動契約影本 |
6. | 依據稅法規定,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應完成上一年度之所得稅結算申報。 |
7. | 外傭入境後雇主應按薪資表按月扣繳外傭之所得稅款並存入其個人帳戶內。 |
8. | 依勞動部相關規定:雇主未經外勞同意而擅自扣取所得稅款,雇主將處新台幣6萬至30萬不等罰鍰, |
並將廢止雇主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 | |
9. | 於年度所得稅申報期間,雇主應配合本公司以協助外傭完成報稅手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