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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適任解約遣返
解約前的考慮事項
1.
給予外傭最後機會:僱主可嘗試再給予外傭2週的觀察期、安排本公司進行入境再訓練課程或進行溝通輔導,若外傭的表現仍沒有改善,便可考慮解僱,重新另聘一名外傭。
2.
空窗期:如果僱主解僱外傭,另聘一名外傭,由申請至新女傭入境,需約8至12週的時間,因此,僱主需考慮在解傭女傭後的家事安排。
3.
如果僱主無法等待空窗期,則可先行辦理解約重招,待新外傭確定入境日期後,才解僱原有外傭,惟僱主在辦理期間應注意不得讓外傭知道,以免發生逃逸情勢。
不適任之認定
1.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2.
工作不勤奮。
3.
詐欺。
4.
行為不檢。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6.
受僱期間結婚。
7.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8.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9.
捏打雇主之小孩。
10.
體檢不合格。
11.
收到由仲介公司核發三封以上之警告信。
12.
無法勝任工作。
13.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其他相關規定
1.
外傭因故遭遣返離境,其相關衍生之費用(如機票款等)由外傭自行負擔。
2.
外傭遭遣返後,需向勞動部辦理遞補手續,一般而言,雇主需等待約10至12週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