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又依「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規定,雇主招募或僱用員工,不得有扣留求職人財物或收取保證金之情事。故雇主發放移工薪資時,除經移工同意外,應將薪資確實給付移工。
二、 依就業服務法令規定,雇主給付外國人工資時,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母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將發放工資、工資計算項目、工資總額、扣款繳納之各項費用及金額等事項記入,交予外國人收存。
三、 如移工每月薪資係記入於同一薪資明細表者,應於每月發放薪資時請移工提供其所收存之薪資明細表,並請移工核對薪資項目及金額無誤後,由雇主及移工簽章,再交回移工留存。如雇主須另存一份者,可參照上開方式請移工核對薪資項目及金額無誤,並由雇主及移工簽章後,雇主自行留存。
四、 依本會發布之收費標準規定,仲介公司得向移工收取服務費,其收費標準如下:
(一)90年11月9日以後取得入國簽證之移工:仲介公司僅可向移工收取服務費,第一年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800元、第二年每月為新台幣1,700元、第三年每月為新台幣1,500元。 |
(二)90年11月8日以前取得入國簽證之移工:仲介公司僅可向移工收取服務費,每月上限為新台幣1,000元。 |
五、 另外勞健保費、勞保費、居留證費、健康檢查費等相關規費,應覈實收取。目前移工以基本工資新台幣24,000元投保者,健保費每月為新台幣372元、勞保費為新台幣504元、居留證費為新台幣1,000元(移民機構代辦費500元)、健康檢查費約為1,200~2,600元(依醫院開具之收據覈實繳付)。
六、 依規定移工在國外發生之費用(包含借款、安家費等)應載明於「外國人來臺工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並經由移工輸出國驗證。
七、 家庭類雇主非屬「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故家庭類雇主不能預扣移工所得稅款(例如前半年每月3,168元,半年後每月950元)。若經移工書面同意提存者,應由移工於金融機構開戶,雇主並應按月存入,且存摺應交予移工,不得交由仲介公司保管或存領。
八、 仲介公司向移工或雇主收取費用時,仲介公司應依規定掣給移工或雇主收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