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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顧合約
一般規定
1.
依據就業服務法之規定:除(1)被照顧人死亡(被照顧人病情好轉)(3)雇主經濟狀況不佳外,外傭來台後不得轉換僱主,僱主若遇不適任之外傭,應向勞動部報備,並將不適任之外傭遣返回國,以辦理遞補手續,該代辦之手續為本公司之服務項目之一。
2.
僱主無適切之理由不得任意將所聘僱之外傭遣返回國。
終止聘僱契約
3.
外傭若有下列情事發生,僱主可要求終止與外傭間之聘僱契約:
(1)
工作期滿。
(2)
拒絕僱主合理之命令、指示與督導。
(3)
工作不勤奮。
(4)
詐欺或行為不檢。
(5)
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
(6)
受僱期間結婚或懷孕。
(7)
在外從事兼職工作。
(8)
偷竊或非法佔有僱主物品。
(9)
捏打雇主之小孩。
(10)
違反工作規則,經仲介公司見證核發三次警告函者。
(11)
其他違反中華民國法令之行為。
4.
基於人道立場,雇主不得有下列情事發生,否則外傭亦可要求終止與雇主間之聘僱契約:
(1)
雇主或其家屬施以不人道待遇,或重大侮辱事件。
(2)
雇主或其家屬予以性侵犯。
(3)
雇主任意將其調派至非契約規定之住所工作。
(4)
雇主任意將其派予他人使用。
(5)
其它重大違反法令之不平等待遇。
5.
雇主因故遣返外傭時,應要求外傭具結簽立切結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