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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勞委會94年4月25日發布之審查作業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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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製造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專案申聘外籍勞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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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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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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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投資金額包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項目,依雇主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列為重大投資案之日起前四年六個月,連續三年期限內所完成之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實質投資金額認列。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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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傳統產業及傳統產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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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外勞申請人數計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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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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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申請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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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申請之外勞人數,合計不得超過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預估建議製造工人數之百分之四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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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外勞引進人數計算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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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外勞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乘以百分之十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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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外勞人數不得超過雇主就同一案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乘以百分之十五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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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自由貿易港區之製造業雇主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不得低於僱用員工總人數百分之六十,且每申請引進外勞二人,應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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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以申請當月前三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減該重大投資案完工前六個月雇主聘僱國內勞工參加勞工保險人數計算。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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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勞工保險人數之採計,以聘僱期間滿三個月且申請當月前一個月之工作總時數達一百十二小時以上之在職者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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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外籍勞工工作期滿辦理重新招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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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勞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雇主如有繼續聘僱外勞之需要,得向勞委會申請重新招募。但以一次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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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雇主申請重新招募時之人數,合計不得超過當時得聘僱外勞人數減百分之十之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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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製造業重大投資案受聘僱外勞人數超過工廠國內勞工人數百分之三十時,每少聘僱國內勞工三人再減外勞人數一人,最高減至當時得聘僱外勞人數之百分之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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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二年內每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工廠每增加聘僱國內勞工一人可減少刪減外勞人數一人,最高得申請之人數,不得超過當時得聘僱外勞人數之百分之九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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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國內勞工人數為雇主申請當月前二個月之前一年參加勞工保險之平均人數。但國內勞工為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每聘僱一人得以國內勞工人數三人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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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減少聘僱國內勞工人數,以受聘僱外勞人數超過國內勞工人數百分之三十之人數除以百分之三十計算。 |